郎溪縣關于大力創新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推進農業產業化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推進我縣農業產業化加快發展,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培育壯大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和提升農業組織化程度,促進鄉村振興,開創“三農”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資金安排和獎補范圍
設立縣農業產業化發展專項資金,每年安排500萬元,實行預算管理和總量控制;對縣域內注冊登記、合法誠信生產經營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進行獎補。
二、獎補內容及標準
(一)推進農產品加工轉型升級
1.對當年新增規上農產品加工企業,在執行《中共郎溪縣委 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大力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郎發〔2019〕1號)的獎勵基礎上,再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當年規上農產品加工企業實際銷售額首次達2億元、5億元、8億元的一次性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15萬元;對億元以上規上農產品加工企業,年加工產值增長超過20%的,獎勵5萬元。
2.對引進的固定資產投資超過3000萬元的農產品加工項目(需經招商主管部門等認定),在項目建成投產年度給予一次性獎補10萬元。
3.對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當年完成生產設備投資額100萬元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10萬元。
(二)支持農產品品牌創建
4.新增綠色、有機農產品基地認證的,分別給予獎勵2萬元,3萬元;新增綠色、有機(需經農業主管部門審查備案)農產品認證的,每個產品分別給予獎勵1萬元,2萬元;新增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產品的,獎勵5萬元。
5.由農業部門安排參加全國農交會的經營主體給予宣傳補貼和農產品損耗補助,每個一次性補助1萬元;參加合肥、上海等長三角地區各類農交會的,每個一次性補助0.5萬元。
6.安排20萬元,用于“生態郎溪、綠色產品”品牌宣傳活動。
(三)扶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7.對新增市級、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分別獎勵2萬元、3萬元;新增市級、省級、國家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分別獎勵2萬元、3萬元、5萬元;新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獎勵3萬元;獲評省級、國家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10萬元。
8.對市級以上(含市級)示范家庭農場、規范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化示范服務組織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經營的貸款,按照年度實際支付銀行貸款利息40%貼息,每個主體最高補助不超過10萬元。
(四)促進三產融合發展
9.對新創的全國四星、五星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點,每個分別給予2萬元、3萬元獎勵;獲得市級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點,每個給予2萬元獎勵;獲省級、國家級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點,按照《中共郎溪縣委 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郎溪縣加快旅游業發展的獎勵扶持實施意見><郎溪縣加快民宿發展的獎勵扶持實施意見(暫行)>的通知》(郎〔2017〕55號)有關規定,向縣文旅局申報獎勵。
10.對列入全省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示范點的,每個給予5萬元獎勵;獲得全國綠色食品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獎勵10萬元;獲市級、省級農業產業化示范聯合體,分別獎勵2萬元、3萬元。
11.鼓勵社會資本投入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對實行加工、銷售、冷鏈、物流一體化運作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按照《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推進電子商務加快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郎政秘〔2019〕192號)規定,向縣商務局申報,采取“一事一議”確定具體扶持政策。
(五)加強農業示范基地建設
12.對當年獲得市級、省級、國家級蔬菜標準化示范基地、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標準化規模畜禽養殖示范場(小區)的,分別獎勵2萬元、3萬元、5萬元;對當年獲得農業農村部認證的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每個基地獎勵10萬元。獲省級現代生態農業產業化示范主體獎勵2萬元。
13.對當年新認定的市級、省級、國家級現代農業示范園區、農業產業化示范園區和農業科技園的,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
14.對當年新建連片跨度6米以上鋼架大棚,從事高效設施農業的,10畝至30畝(不含30畝),每畝一次性補助0.3萬元;30畝至50畝(不含50畝),每畝一次性補助0.4萬元;50畝及以上,一次性補助20萬元;5畝以上連棟溫室每畝一次性補助0.8萬元,每個主體最高補助不超過20萬元。
三、獎補流程
(一)項目備案。凡驗收類項目一律實行項目備案制。項目單位在項目實施前向所在鄉鎮政府提交書面申請,經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后,送縣農業農村局備案。
(二)項目初審。鄉鎮政府負責項目初審,并填寫項目實施情況表和初審匯總表,初審合格后,送縣農業農村局。
(三)組織驗收。由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組成驗收小組,對補貼對象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復核。
(四)公示公開??h農業農村局負責將擬兌現獎補的項目情況在縣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資金發放。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縣農業農村局安排轉賬發放。
四、附則
(一)已享受縣級財政資金補助的項目,不得申報享受本扶持資金;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和重大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或涉及偷稅、侵權、假冒偽劣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查處的經營主體,不得申報享受扶持資金。對虛假申報的行為,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本意見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三)本意見自2020年1月起執行;原《中共郎溪縣委 郎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創新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郎〔2015〕23號)廢止。
(來源: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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