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區農業產業化獎勵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整優化農業產業空間布局,促進全區農業產業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壯大現代山地特色高效農業,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結合我區農業產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黔江區注冊并從事農業產業的農業企業、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產業大戶等新型農業產業化生產經營主體及從事農業技術推廣的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重點支持“糧油桑豬(牛)”主導產業和“煙果漁菌(藥)”等特色規模產業。
第二章 糧油產業扶持政策
第四條 支持優質糧食規模種植。優質稻要求使用國家、重慶市審定且適宜本區種植的二級(含)以上優質米品種;特色甘薯要求符合粉絲、薯干加工的品種;馬鈴薯需采用抗晚疫病脫毒種薯、重點扶持菜用和加工薯類。優質稻、特色甘薯、馬鈴薯規范化種植面積達到50畝(含)以上的經營主體,優質稻每畝補助300元,特色甘薯和馬鈴薯每畝補助250元。
第五條 支持稻油輪作油菜規模種植。油菜要求使用重慶市油菜主導品種,且雙低(低芥酸和低硫代葡萄糖苷)高含油(含油率45%以上),稻油輪作規范化種植面積達到20畝(含)以上,每畝補助200元。
第三章 生豬產業扶持政策
第六條 支持生豬品種良種化。通過政府采購免費對全區能繁母豬養殖場(戶)提供良種豬精液,并配送到鄉鎮街道人工授精站(點)。
第七條 支持生豬產業發展。支持生豬標準化規模場建設,對新建年出欄1000頭規模的標準化豬場,每場一次性補助10萬元,每增加出欄規模1000頭,補助標準增加10萬元,單場補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對經申報審批新引進的二雜及以上標準母豬每頭補助1000元。
第八條 對生豬實行強制免疫。允許按程序對符合條 件的規模養殖場(戶)按“先打后補”的原則實行自主采購、自主免疫、財政直補;散養戶實行統防統治。
第九條 對強制撲殺及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進行補助。對實施強制撲殺的生豬按每頭130元—800元不等的標準進行補助,具體補助金額根據豬只大小、品種等因素確定;對養殖環節病死豬實施無害化處理按每頭20元—80元不等的標準給予補助,具體補助金額根據病死豬體重的大小或體長確定。
第四章 肉(奶)牛產業扶持政策
第十條 支持肉牛品種改良。免費為全區能繁母牛養殖場(戶)提供優良種公牛細管凍精。
第十一條 支持能繁母牛擴群增量。對全區飼養牛5頭以上的養殖場(戶),當年新生母犢牛給予每頭1000元的補助。
第十二條 支持肉牛標準化養殖場建設。達到每頭牛新建或改建圈舍6平方米(不含附屬設施)以上,在區外引牛5頭以上(其中能繁母牛達40%以上),配套種植多年生牧草每頭0.5畝以上,具備相應的堆糞棚和蓄糞池的養殖場(戶)納入獎補范圍。對養殖規模50頭以下的,按每頭2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對養殖規模50頭以上的,先按每場10萬元給予一次性補助,以后每增加10頭規模,增加一次性補助3萬元,單場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三條 支持新建奶牛場發展。對新建1000頭及以上規模標準化奶牛場,從區外購進優質奶牛按每頭5000元給予補助。
第十四條 支持牧草種植。新型經營主體種植皇竹草、蘆柑草、芭蕉草、動物蛋白菜等多年生牧草達25畝(含)以上的,按照一次性每畝60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
第五章 蠶桑產業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 新建桑園補助。每畝新建桑園補助1350元,用于種苗、栽植底肥、地膜等。
第十六條 桑蠶繭生產補助。共育補助,按當年小蠶共育總量,對小蠶共育戶成功共育并供蠶農使用的蠶種,每張補助30元;桑蠶病蟲害統防統治補助,按當年產鮮級繭總量,每公斤補助0.5元;桑園管理肥料補助,根據上一年度實際交售鮮級繭總量,每公斤補助2元,用于桑園培肥管理;養蠶戶培育,對養蠶戶按當年鮮級繭產量,每擔補助40元;加強科技支撐工作,支持開展桑蠶品比試驗、技術培訓及蠶科院黔江分院建設等。
第十七條 養蠶設施建設補助。對新建1個30平方米的鋼架雙層隔熱養蠶大棚(含配套完善蠶臺、蠶沙坑、消毒池、儲桑室、方格簇等附屬設施),每個補助5100元;支持以脫貧村、脫貧戶為重點的老舊蠶房改擴建工作,對改擴建1個30平方米合格的室外養蠶大棚,一次性補助2000元。
第十八條 低效閑置桑園提質增效補助。按鄉鎮當年蠶繭增量,每擔補助300元,由鄉鎮專項用于低效閑置桑園有效利用及桑園土壤改良。
第十九條 桑地(大棚)間作(輪作)補助。對冬季在桑園地翻土套作馬鈴薯、青菜頭的,按每畝150元的標準給予生產投入一次性補助;蠶棚或桑園套輪作食用菌補助,利用閑置蠶棚或桑園成功培育食用菌的,按照食用菌菌棒每棒0.2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六章 烤煙產業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生產扶持政策。按每畝250元的標準給予烤煙生產物資投入補助,其中:土壤修復每畝80元、優化結構每畝120元,綠色防控每畝30元,試驗示范和主體培育每畝20元。
第二十一條 基礎設施維護補助。按上一年度的煙葉稅提取10%以上建立煙葉生產基礎設施管護資金,用于對烘烤場、育苗大棚、烤房設施、烤煙路的維修補助。
第七章 蔬菜產業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支持蔬菜產業發展。對認定為新建設施農業(溫室大棚)保供的蔬菜基地(連片50畝以上),按每畝1000元的標準給予生產投入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三條 食用菌基礎設施補助。新建食用菌簡易大棚,按照每平方米2元的標準補助(含遮陽網和薄膜)。對新建噴淋系統按每平方米2元的標準補助;新建菌架按每米60元(不少于5層)標準補助;新建烘干設備,基地面積達到50畝以上的,建成烘干設備能滿足50畝基地產品烘干為一個加工單元,1個加工單元定額補助3萬元;食用菌龍頭企業、種植戶建成300立方米食用菌冷藏庫補助5萬元。合格菌種生產企業的食用菌菌種繁育,按生產能力10萬瓶(袋),滿足200畝用種為1個生產單元,1個生產單元定額補助15萬元。
第二十四條 羊肚菌生產專項補助。羊肚菌菌種補貼標準為800元/畝,2023年菌種補助下調20%。推行羊肚菌種植收益保險政策,保費標準500元/畝(其中財政補助每畝400元,種植戶自籌畝100元)。
第八章 水產養殖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條 支持老舊漁業專用塘升級改造,對池塘深度不足2米、無獨立進排水設施、無尾水處理設施且面積在10畝以上的老舊漁業專用塘進行標準化改造(配套尾水處理設施面積占池塘面積的6~8%),舊塘改造按每畝1000元的標準、尾水處理設施按每畝2萬元的標準給予基礎設施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六條 支持稻漁綜合種養,對按標準新建面積達到10畝以上的,按每畝500元的標準給予基礎設施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七條 分類補助魚種費用:按照《稻漁綜合種養技術規范》(DB50/T225-2018)相關規定投放魚種,新建稻漁面積10畝以上的,每畝補助魚種費200元;加大山坪塘及中小型水庫(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除外)的漁業開發利用,山坪塘每畝補助魚種費200元,中小型水庫每畝補助大宗魚種費100元。山坪塘及中小型水庫魚種補助每年只能申報一次,老舊漁業專用塘升級改造,不補助魚種費用。
第九章 鼓勵發展其他特色產業
第二十八條 支持水果產業提質增效。獼猴桃、柑桔老果園進行品種改良(集中成片50畝以上),按每畝1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二十九條 支持新建優質李子基地鞏固發展。對2021年新建的10畝以上李子基地,2022年、2023年分別補助管護費每畝200元。
第三十條 支持青蒿產業發展。對青蒿種植戶按回收產量進行補助,每公斤補助2元。對青蒿種子按實際用種量給予補助。
第十章 新型經營主體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條 支持龍頭企業發展。對通過申報或監測,被認定為國家級、市級、區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分別一次性補助50萬元、10萬元、1萬元。同一企業或法人只能享受同級別補助一次。
第三十二條 支持品牌創建。將每年農業產業化資金的(不低于)15%用于農業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重點支持市級以上農業品牌創建、標準化體系建設和農業品牌的宣傳推廣。對獲得國家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許可的,每個產品一次性補助3萬元;獲得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農產品原產地保護備案認證、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每個產品一次性補助5萬元;獲得市級名牌農產品認定的每個產品一次性補助2萬元;獲得國家級名牌農產品稱號、國家馳名商標的,每個產品(商標)一次性補助10萬元;獲得重慶市公用品牌巴味渝珍授權用標農業企業一次性補助0.3萬元、獲得市級(涉農)重慶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認定的一次性補助0.5萬元;獲得國家級(涉農)中華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認定的一次性補助2萬元。鼓勵開展標準化建設,對成功通過市級地方標準制定的,每個標準一次性補助5萬元;在重點支持的農業產業中獲得農產品國家標準化制定的,每個標準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三十三條 支持政策性保險。加大農業保險保費補助的支持力度。深入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推進水稻、玉米、油菜、馬鈴薯、生豬、能繁母豬、牛、羊、雞、蠶桑、食用菌、森林綜合等品種和漁業的農業生產災害保險和生豬、山羊、桑蠶繭等品種的農產品收益保險以及“保險+期貨”。
第三十四條 支持貸款貼息。鼓勵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利用金融政策發展壯大產業,貸款本、息無逾期則按貼息期間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礎利率(LPR)全額貼息(已享受國市貼息政策除外),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年度貼息年度貼息最高額為20萬元,區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年度貼息最高限額為50萬元。
第三十五條 支持參加農產品展銷。支持各類農業經營主體參加國際國內博覽會、展銷會等,推廣本地農特產品,對參展農業企業主體按區外市內每次0.3萬元、市外每次補助1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三十六條 支持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支持符合條 件的農產品加工企業申請有關支農資金和項目。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涉政策資金一律實行“先建后補”,經驗收合格后再撥付。對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的經營主體,及時收回補助資金、停報項目,并依法追究經營主體責任;同時,從嚴追究責任單位及項目管理人、驗收人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局對當年立項支持的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并形成綜合績效評價報告,根據綜合績效評價情況可對相應產業扶持政策作適當調整。
第三十九條 享受本辦法的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必須符合工商、稅務、環保、統計等相關要求。
第四十條 申報人在申報年度內,若發生以下情形之一,不得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扶持政策: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二)發生較大(Ⅲ級)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三)被列入“信用中國(重慶)”黑名單;
(四)申報資料弄虛作假;
(五)在三年內各級審計和檢查中被查出有套取騙取財政資金的。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中第十章“新型經營主體扶持政策”由區農業農村委會同區財政局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其他各產業扶持政策分別由區級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黔江區農業產業化獎勵扶持辦法通知》(黔江府發〔2020〕5號)同時廢止。2021年的農業產業扶持政策按原政策執行,2022年的農業產業扶持政策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重大政策性變化,本辦法相應予以調整。
(來源: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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